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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雨绸缪是关键 防患未然促发展
点击量:次    更新时间:2013-06-13

  生命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公平的,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很重要的,但每个人因生活的环境不同、生活的方式不一样、生存的空间不相似,导致每个人的生命线有长有短。
  人人都希望健康、个个都期盼幸福、大家都渴望平安。然而,“天有不测风云,人有旦夕祸福。”人世间有许多不可抗拒的因素,如自然灾害(地震、洪魔、冰雪等),会无情地夺走人们宝贵的生命,给原本幸福的家庭造成不幸。
  医生职业是伟大的、职责是重大的、任务是艰巨的,他们的工作涉及患者的安康、家庭的幸福,他们力求平等对待每位患者、尽职尽责去呵护生命,尽最大努力去医治患者。但因患者的身体素质不一,医院在诊治原发疾病过程中,有些平时没有注意和发现的基础疾病,加大了原发疾病的治疗难度,甚至被病魔夺走了生命。医学实践证明,医院的设备如何先进,医生技术如何高明,也不能做到包治百病。在医生对患者的施教过程中,一旦出了医疗纠纷,不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,都会给医患双方带来影响甚至伤害……

未雨绸缪是关键  防患未然促发展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--达州市妇幼保健院院长王体华谈“如何防范和化解医疗纠纷”


  近年来,医疗争议不断增加,医疗纠纷案件逐年上升。不管是医疗设施设备或技术,还是患者自身原因,只要存在医疗争议,医院也就可能成为索赔的对象。

  随着社会的发展,人们对健康的需求越来越高,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,这是一大趋势。但个别人因法律意识淡薄,导致医疗纠纷案件逐年上升,这一问题,而今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,有时也成为了法院审判工作的难点。医疗纠纷案件只有通过公平、公正、高效的调解审理,才能促进医学科学的进步与发展,还能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。
  我院近三年发生的医疗纠纷,主要是由患者个体差异及正常并发症所引发的,其比例高达95%以上。

          医疗纠纷  重视过程找原因

  医疗纠纷的发生,其原因主要取决于两方面:患者和医院。
  患者方面的原因:
  一是对医疗效果期望值过高。由于医学科学是一门自然科学,同时也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生命科学,同时也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生命科学,生命现象的复杂与深奥,导致了医学始终存在未知领域,因此,任何医院都不可能包治百病,疾病的治疗始终存在成功或失败两种可能。而一些病人强求医务人员只能成功不能失败。
  二是患者缺乏必要的医学知识,对术后并发症不甚了解。人和机器没有两样,机器某部位出现问题后,机器将会停止运行,大零件损害会带来其它零件加负工作,导致机器严重受损。人也是如此,一种疾病在医治过程中其它病可能随之出现,都是正常的。大部分的医疗纠纷是术后并发症引起,患者将并发症理解为医疗机构诊疗护理行为不当造成的后遗症。
  三是将医疗损害赔偿混为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,不考虑原基础疾病,一旦治疗效果不如意就索赔,把原发疾病看作医疗损害后果,只申请伤残等级鉴定而不同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。
  四是受不明真相人的影响,也是患者动辄打官司,提出高额索赔的动机。

  医院方面的原因:
  一是服务态度需要转变。个别医务人员对待患者还存在态度冷漠、语言生硬的情况,这是发生医疗纠纷的原因之一。只有转变工作作风,视患者如亲人,多为患者耐心细致解释,消除患者的疑虑,才不会致患者对医院产生抵触情绪。
  二是在医院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完善、不到位、不逗硬的情况。
  三是个别医务人员不履行告知义务或告知不全不详,没完全征求患者及其亲属的意见,或医疗过程中处置不尽完善,也是引发纠纷的一大原因。

          医疗纠纷  未雨绸缪重防范

  针对医疗纠纷的特点及原因,在加强医疗纠纷调解和处理的同时,必须重视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。只有有效地防范医疗事故,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医疗纠纷,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。
  一是加强医疗管理,提高医疗质量。要加强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,增强工作责任心,规范服务语言,积极提倡礼貌用语。在诊疗过程中要加强对患者进行认识自身疾病的健康知识普及,解释病因、加强沟通与心理护理等,建立融洽的医患关系,努力提高患者的服务满意度。要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控制体系,对违反诊疗护理规范的人员要认真查处,责任到人。要建立培训考核制度,严格实习生、进修人员的管理,明确指导医护人员的责任。加强医疗质量监督管理,定期进行医疗技术质量的动态分析、评估和跟踪调查,从严把好质量关,把医疗技术操作做到规范化、制度化、科学化。
  二是强化法律意识,树立法制观念。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有关法律、法规,要树立两个意识:第一,纠纷意识。医务人员应更新观念,要树立法律意识和纠纷意识,在诊疗活动中保持清醒的头脑,认识到自己的一言一行,一举一动,稍有不慎就会引起患者的不满,就有可能引发医疗纠纷。第二,举证责任意识。医务人员应当有举证责任意识。在诊疗活动中不能重治疗、轻病历,不能光做不记或光说不记。病历不仅是记载患者病情和医务人员诊疗活动的医学文书,同时也是发生医疗纠纷后,决定医院方面是否承担责任、医务人员在医疗官司中命运的重要证据。
  三是医务人员要有预见性。妇产科、儿科是我院的重要科室,面对不断增多的医疗纠纷,不仅要有高尚的医德和精益求精的医疗技术,而且要有预见突发事件的能力,利用各种条件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,以确保医疗安全及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。实践中发现以下疾病和人群容易引发医疗纠纷,更应该引起高度重视:第一,酒后之人。第二,经济拮据者,对用药、治疗费用易产生怀疑,担心被开大处方或无关的治疗检查项目。第三,慢性、复发性疾病因不能根治,花费较多,患者心情烦躁,往往对治疗效果不满,易产生抵触情绪。第四,患者家中有医务工作者,熟悉医疗行业中的诊疗过程。第五,应用激光、外科手术进行美容、整形的患者。第六,本院职工的熟人,往往减少医疗程序,减少必要检查项目,不做详细交待,不签协议书,留下了医疗纠纷隐患。对于上述疾病和人群,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医疗核心制度,多与患者解释沟通,完整书写病历和各项记录,努力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。

          医疗纠纷  需第三方强力介入

  在整个医疗活动过程中,医院要做到每个环节都万无一失非常困难,因此医疗纠纷的发生在所难免。如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如何处理?这是目前各大医院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课题。
  人世间,要生存就有竞争,有竞争就有矛盾,无论哪个行业、哪个部门都存在发生矛盾的可能性。双方有了矛盾没有第三方介入,是难以得到化解的,有的矛盾由小变大,甚至造成不可想象的后果,还会造成较大损失。
  有了医疗争议如何解决?我认为只有第三方的公平介入,才能合理、合法地化解和处理。2012年,由“公安、法院、卫生”等七部门联合出台的<<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>>正式实施,该<<办法>>规定,各县(市、区)应当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(简称“医调委”)。
  医调委介入医患纠纷的特点,是公安部门能平息事态的恶化;法院能用法律条款说服患者,卫生执法部门能告诉患者医药的有关规定和政策范围等,以事实为依据,法律为准绳。这样有利于安定团结,还可赢得患者及家属的理解和信任,医疗纠纷就会得到有效遏制。
  医调委具有一定的权威性,按照国家法律政策履行职责、依法办事。
  医调委在调解医疗纠纷的过程中,可以有效化解和处理院方和患者之间的矛盾,能让患者知道事情的真相,并将有关法律法规告知患者,有效避免患者盲目行事,能准确及时化解医疗争议带来的纠纷。因此,该《办法》的实施有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,有助于医院的健康发展。
  “人非草木,孰能无情”。站在不同的角度,多为他人着想;凭自己的良心,多去做好事;用最友善的态度,多体贴对方。应有“大海胸怀、大山气派”,人世间很美好,多一份关爱、多一点微笑、多一些理解,和谐的医疗氛围和融洽的医患关系将会逐步呈现,关爱生命、关爱健康的人文环境将在全社会得以实现,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,大家的素质不断提升,深信医疗纠纷定会越来越少,医院的明天将会越来越好!